壽險公司的產品開發策略(四)
⑴關注媒體宣傳的特殊事件,開發新特險種。
在保險業成熟的國家,保險是無所不保的。而大眾媒體往往能報導一些特殊事件,壽險產品設計人員如能帶著足夠的職業敏感去關注,往往能從中發現新險種的萌芽;加以認真調研和結合專業論證后就可能獨辟蹊徑,設計開發出新特險種,強占市場先機不說,光是該類險種的宣傳效應就能使壽險公司受益匪淺,一方面社會形象提高,另一方面給人以緊跟時代步伐,領導壽險業潮流的感覺。如白血病少兒的報導就曾引發了少兒住院醫療保險的推出;近年來,運動員意外事故的發生和各種醫療事故的頻頻報道使運動員意外傷害保險及職業責任保險呼之欲出。
⑵關注改革進程,設計配套險種。
壽險業作為社會系統工程的一部分,必須積極投身與改革進程中,積極為各項改革提供配套服務才能享受改革的成果,取得社會效益的同時,壯大自身實力。如醫療制度的改革使個人面臨的風險增加,壽險公司應積極開發商業醫療保險,遺憾的是壽險公司在這方面的積極性并不高,當然有客觀上的困難,醫療費用太高、風險難以控制和保戶對比公費醫療后對較高費率較低保障的不理解、難接受等。但保險公司應看到醫療保險商業化的趨勢,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醫院等各方共同控制醫療成本,并通過細分化醫療險種,從而適應和引導顧客各個層面的需求。再如住房制度的改革中,住房抵押貸款面臨的諸多風險給購房貸款壽險的發展帶來契機;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創造了潛力巨大的團體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等等。壽險公司如能在這些改革舉措中找準切入點,配合其他部門及時、適時推出相關相適險種,必能極大的受益。
⑶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刺激壽險投保率。
由于人壽保險具有保障人民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因此,各國稅法都有一定的優惠政策鼓勵人們投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用于購買員工壽險的部分,可以作為費用予以扣除,但一般以不超過企業應納稅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為限。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中,只允許企業上交的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和殘疾保險基金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隨著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障體制的改革,為了鼓勵企業為員工投保的積極性,減輕國家負擔,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也應適當予以扣除,這將會極大的刺激團體壽險市場的發展。世界各國一般都有類似規定,如美國的稅法中就有團體定期人壽險保費不計入所得的條款。
二是個人所得稅的減免。人壽保險費可以免交所得稅已經成為吸引投保人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對于高額收入者,可以此種方式免除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所帶來的高額稅款。如臺灣的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費,都可以在所得額中列舉扣除,但以不超過新臺幣兩萬四千元為限。我國稅法中尚無此規定。
三是保險給付的免稅,即人身保險的各種給付、年金現值的取得甚至保單紅利都可以免納所得稅。臺灣和美國的壽險業均可以享受此種稅收優惠,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中有關于保險賠款免稅的規定,但主要是指財產保險賠款,壽險給付的取得是否免稅有待進一步規定,尤其對于帶有儲蓄性和投資性的壽險險種。壽險開發人員應對此給予密切關注。
四是遺產稅的免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進行征稅,也不作為遺產去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因此,繼承人若為受益人,不僅可以保證死亡保險金的獲取,而且可以免納遺產稅。我國遺產稅尚未開征,暫不能以此形成對壽險投保人的影響,但在世界各國的稅法中此項優惠相當普遍;而我國在1994年新稅制改革中也已提到將在適當時間開征遺產稅,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幫助投保人合理避稅,將會成為壽險公司產品開發的方向之一。
以上與壽險業有關的幾種稅收優惠,各國都有不同程度的規定。保險人可以根據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動,靈活調整產品策略,從而刺激保險需求。
⑷監管方的意圖
監管方對于保單設計的明文規定必須遵守,比如我國《保險法》第106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和主要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對壽險產品即險種和報單設計方面的管理,集中在兩方面: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除了這些明文規定外,監管方在核批時還貫徹著自己的意圖,有時這種意圖代表了壽險業發展的方向,比如綜合產品與單一產品的選擇上,監管方更傾向于單一責任產品,因為便于管理和審核;在某個特定時期監管方也會根據整個經濟的發展狀況表露出自己的偏好。壽險公司在進行產品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在進行產品開發時順時勢潮流而動,不要設計出過于超前或滯后的險種,得不到核批,白白浪費人力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