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商品牌研究中的四大誤區(一)
中間商品牌又稱為私人品牌、自有品牌,它是商業競爭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韓非子外儲說中寫道,宋人有沽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謹,為酒甚美,懸幟甚高。這里的幟是識別酒家的品牌。后漢書費長房傳中說,市中有老翁,懸一壺于肆頭。這是成語懸壺濟世的由來,壺是當時這一老翁行醫的品牌。唐朝末年,西安一位姓鐘的刀鋪老板畫了一幅刀斬鐵索的圖畫,貼在店門口,用來招徠顧客,生意日益興隆。
北宋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制作的銅板印刷廣告,正中刻有白兔搗藥圖,兩側豎書認門前白兔兒為記,下書七行文字,收買上等鋼條,造功夫細針,不誤宅院使用,客轉與販,別有加饒。請記白。在此,白兔兒為劉家針鋪的品牌標識。有300多年歷史的同仁堂藥店,可以說無人不知,同仁堂這一金字招牌今天仍閃耀生輝。但是,現代意義上的中間商品牌的出現和發展不過100多年時間。1892年英國瑪爾科公司首次使用自有品牌后,中間商品牌在西方發達國家逐漸普及推廣。1928年英國著名的馬獅百貨集團開始銷售其自有品牌圣米高商品,現在該集團所屬的全部分店所銷售的全部產品都只有一個品牌圣米高。1979年,美國最大的零售商之一西爾斯(Sears)開發了第一個以自己名字命名的輪胎,目前西爾斯90%以上的商品都以自己的品牌出售。
國外自有品牌的成功對國內的許多學者和企業產生了啟發,他們紛紛投入到中間商品牌的研究和實踐中。但是,直到今天,對中間商品牌的理論研究仍停留在一個較低的階段,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澄清;中間商品牌在我國企業實踐中并未取得大的突破,這與實踐缺乏理論指導有著密切的關系。要真正實現中間商品牌在國內的快速、健康發展,中間商品牌的理論研究必須有更多的突破。在國內有關中間商品牌的研究與實踐中,有一些錯誤的認識,本文就其中的幾個問題進行探析,望能為更多關心中間商品牌的同仁作引玉之磚。
誤區一:制造商品牌與中間商品牌涇渭分明在中間商品牌的研究中,許多研究者對中間商品牌的內涵與外延未做討論或討論較少,也許在他們看來,中間商品牌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由于中間商品牌與制造商品牌之間的區分是討論、研究中間商品牌的基礎,因此,區分兩者之間的差別非常必要。根據市場營銷專家菲利普!科特勒的定義,品牌是一種名稱、術語、標記、符號或設計或是它們的組合運用,其目的是使產品或服務區別于競爭者。從本質上講,品牌能辨別銷售者或制造者,品牌是銷售商或制造商對購買者的一種承諾。按品牌歸屬權劃分,品牌可分為制造商品牌、中間商品牌和許可品牌三種。
制造商創建、擁有和控制的品牌稱為制造商品牌;而由中間商創建、擁有和控制的品牌為中間商品牌;由非制造商非中間商創建、擁有和控制的第三方品牌稱為許可品牌,許可品牌又叫品牌租賃或租借,是品牌擁有者將自己的品牌授予品牌受領人(制造商或中間商)使用,品牌受領人向品牌擁有者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用。
登喜路( Durhill) 品牌擁有者起家于雪茄,由于沒有生產男士服裝與男士香水的專門技術和經驗,該品牌擁有者將這一品牌許可給其他公司用于生產男士服裝和香水等產品。迪斯尼公司是米奇妙、獅子王的品牌擁有者,該公司將這些品牌許可給許多生產不同產品的企業使用,從中取得巨大的收益。我們將制造商的品牌稱為第一方品牌,中間商品牌稱為第二方品牌,許可品牌稱為第三方品牌。這里我們著重討論第一方和第二方品牌。
判斷一個品牌是制造商品牌還是中間商品牌,應先判斷品牌擁有者是制造商還是中間商。有時,這是簡單明了的事情,但有時卻并不那樣清楚。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企業既有生產制造業務,又有批發或零售等轉售業務,這類企業應屬于制造商還是中間商呢 制造商通過前向一體化, 可以進入流通領域;中間商通過后向一體化,可以進入生產制造領域。在制造商和中間商之間,并無涇渭分明的界線。制造商與中間商的關系: 一個企業是制造商還是中間商,可以從其業務收入中轉售收入與制造業務收入分別占有的比例來劃分。如果企業生產制造業務收入超過總業務收入的50%的比例,我們將之稱為制造商,反之,則稱之為中間商。純制造商的收入全部或絕大部分來自于生產制造業務,純中間商的收入則全部或絕大部分來自于轉售業務?,F在國內多數制造商屬于純制造商,企業不涉及批發或零售業務。
制造為主轉售為輔的制造商或多或少地涉及批發或零售轉售業務。如青島海爾集團,將原來由代理商或批發商完成的業務,現在改由自己來做,同時更多地涉足零售業務(如興辦海爾產品專賣店);四川全興企業集團,主要從事酒類產品的生產制造,同時經營有酒店、大型零售商場等業務。轉售為主制造為輔的中間商,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由過去的制造商轉化而來,制造商通過不斷減少生產制造業務或增加轉售業務變成了中間商。杉杉服裝企業,通過出售生產制造業務,新建服裝銷售連鎖店成為了中間商。另一種情況是,原來的純中間商通過后向一體化,將其觸角滲入生產制造領域,成為以商為主兼營生產制造的中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