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的基本理論(一)
一、組織
(一)結構論
1、組織:是為了達到某些特定目標,經由分工與合作及不同層次的權力和責任制度,而構成的人的集合。這個定義包含三層意思:
(1)組織必須具有目標;(2)必須有分工合作; (3)是一個“人的集合體”。可以從兩個方面看組織:一是作為一個實體的組織,即把組織看作是為了達到自身目標而結合在一起的具有正式關系的一群人。對于正式組織,這種關系是指有意識形成的職務和職位的結構。二是將組織視為一個過程,組織的對象可能是人或者工作,即把組織看作是一種管理活動,如確定要完成的任務,誰來承擔這些任務,如何把任務歸類,以及誰向誰報告,決策在哪一級做出等等。在正式的組織中,這是指組織成員認同和有意識建立的分工、協調和聯系溝通的方式。
(二)、行為論:巴納德在《經理人員的職能》一書中給組織的定義:兩人或兩個以上的人的,用人類意識加以協調而成的活動和力量的系統。
1、巴納德定義的三層含義
(1)構成組織的要素不是人:把人與人的活動區別開來,這是這一定義的最為本質之處。每一個人都具有許多個人特征,如生理的、心理的和文化的,有不同的性格、信念、價值觀等等。巴納德說,當組織需要一名員工的時候,比如需要一個焊工,對于組織來說有直接意義的,是如何確保完成一定質量的焊接,而不是這個焊工有什么樣的個人特征。
進行這樣的區分的意義在于,使我們明確這樣的道理,即為了確保組織的存續,組織必須成功地從組織成員個人那里獲得必要的活動。員工即使再有能力,如果不能使其充分發揮出來的話,作為一個組織就是失敗。這一點告訴我們的道理是,作為一個組織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激勵。所以,這也是激勵成為組織行為學研究的重大課題的原因
(2)組織的各種力,構成一個系統
所謂系統,按照系統論的定義,指的是一個“相互作用的要素的集合體”。也就是構成這個東西的各個要素是相互發生作用的。組織就是這樣一個“人的協動活動相互作用的系統”既然是一個系統,它就具有了整體性特征,也就是說系統內的各個組成要素不能分解還原成單個要素,而是相互作用的一個整體。在相互的作用下,另外,這個定義還為后來的組織定義:開放系統論奠定了基礎。組織的績效就會有兩種可能性,即也可能大于個體力之和;也可能在反作用力的相互抵消之下,小于個體力之和。這一點說明,組織要解決合力、群體力增值的問題。所以,組織行為學研究的另一重大課題就是如何進行理想的相互作用力設計。
(3)組織是個結構體系和動態過程
靜態的角度看:組織是一個各種活動和力的系統,必然呈現出結構性特征,也就是組織是一個責權角色結構,即一定的職權、職責、上下級關系和組織的結構。從動態的角度看:組織在達成既定目標的過程中,還必須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合理地配置各種活動和力量,使其保持一定的秩序和平衡,以便有效地進行“協作”。這樣,組織又在不斷地變動,包括它的責權角色結構都需要因時因地的調整。所以,組織總是一個動態的活動的協調過程。
通過這一點使我們明白,組織是一個需要動靜結合,保持平衡的。它既要有一定的結構,但又必須不斷地調整結構和各種活動。于是,結構和協調過程這兩個方面也就成為組織行為層次所要研究的重要內容。也就是說:如何設計組織結構、如何調整組織結構和一切活動。
綜上所述,作為一個組織它要解決三方面的任務:(1)激勵(2)合力增值(3)結構設計和活動過程的調整。后來的組織論學者評價說,這是對組織給出的最著名的定義。這一定義之所以被廣泛接受是因為:其包含變量少,可操作性強;廣泛適應各種具體情況,抓住了組織的本質特征;其概念框架可以有效的與其它概念融合,有機地組成一個概念體系。